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?
2019-03-08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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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婚姻法》第46条的规定,在离婚案件中,出现一方重婚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的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时,如果离婚成功的,对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人民法院如何适用上述46条,具体可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30条之规定。也即,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,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,书面告知当事人。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,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,具体处理:
(一)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,基于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。
言外之意为:否则,诉讼后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,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。
(二)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,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。
言外之意为:如果是被动离婚且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,在离婚判决时效后的1年内,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,以此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(三)当无过错方为被告时的离婚诉讼案件,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二审期间提出的,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。
也即:无过错方一审未提出赔偿请求,二审提出的,人民法院可调解,调解不成,无过错方只能另案起诉,且受到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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